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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徐匯中學 家長會 - 家長會組織規章
家長會組織規章

 

台北縣私立徐匯高級中學暨附設國中部學生家長會組織辦法

110.10.1家長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謀求學校與學生家庭之密切聯繫,以期增進學校教育效能起見,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全銜為「私立徐匯高級中學暨附設國中部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本校內。

第三條:本會以全校在學學生家長及校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祖父母以及監護人或實際擔負其教育責任之人。(原在籍學生因出國留學之家長仍為會員組織)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左:

  1. 促進學生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之聯繫事項。
  2. 協助學校實施教育計劃之推進事項。
  3. 協助學校改良設備及應興應革事項。
  4. 協助學校大型活動,如運動會、園遊會、親師懇談會之舉辦。
  5. 其他有關改進學校教育計劃之建議事項。

第五條:本會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內召集全體會員大會選出每班委員代表。如召開會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分班舉行選舉或書面選舉。

第六條:本會設委員會

  1. 委員由各班學生家長推選產生,每班二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2. 委員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三個月內舉行,由校長召集開會,並由前任會長擔任主席。

第七條:本會設常務委員會,委員會可視實際需要增加常務委員名額。

  1. 設常務委員十三人,除校長為當然委員代表外,由委員就其委員中選舉之,每年級推選二至四人為常務委員。
  2. 常務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常務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選出會長及副會長。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由常務委員兼任。

1、本會常務委員各年級推選二至四人及校長一人。再由位常務委員中推選會長一人。其餘常務委員兼任副會長。

2、家長會會長綜理家長會各項業務,加強學校與家長之聯絡並全力支援督促學校之教學及各項活動。

第九條:本會全體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常務委員會須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不足半數時得採座談會方式行之。如有重要決議事項,應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常務委員行使選舉權或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條:本會全體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議或決定事項,關於家長會本身者,由家長會自行處理。關於學校者,由本會咨請校長,採擇施行,並得由會員協助之。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或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校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二條:本會得徵收會費,此項會費分經常費與臨時募捐兩種,其徵收原則規定如左:

  1. 經常費每學期徵收一次,以學生家長為單位,其徵收金額應遵照政府規定。
  2. 臨時募捐為因應學校特殊需要,經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發動家長自由樂捐。

第十三條:本會經常會費之徵收得委託學校代辦,其保管及開支,由學校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會所收之捐款,以用於有益全體學生、充實學校設備,親師共融活動,及教學精進研習活動等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捐款會費應由會長及校長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戶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校長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六條:本會不得有下列行為或事實:

  1. 干涉學校行政與人事。
  2. 對家長會會員以外之單位行文。
  3. 校際之聯合組織。

第十七條:本辦法經家長委員大會會議通過施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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